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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组织证据,争取保险赔偿近百万
来源:张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6
浏览量:545

严格组织证据,争取保险赔偿近百万

一汽车配套公司因2020年七月十七号发生暴雨导致内涝水灾,到同年十一月份历经多月时间,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该公司需要提交的资料也全部提交到保险公司。但理赔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后本人代理该公司起诉保险公司。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为了说明事实的真相,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决定诉讼结果,由于证据证明的是“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至关重要,经过到达现场,多次研究材料,组织了多组证据,

证据目录:

证据一:原告工商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信息与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主体信息与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保险财产综合险投保单,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财产综合险,机器设备保额六百万,仓储物四百万。被告应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四:气象凭证,证明:2020年7月17日降雨为特大暴雨量级,出现洪水内涝,原告厂房被淹,属于保险理赔事项。

证据五:照片一组,证明:受损的仓储物及机器设备,抢险的过程,抢险购买的水泵。

证据六:聊天记录,证明:公估公司受被告委托核实损失。

证据七:公估委托书,证据:结合证据六证明公估公司受被告委托核实损失。

证据八:现场清点核实记录表一份共十一页,证明:被告委托的公估有限公司代表被告清点核实的受损仓储物数量。

证据九:采购合同及发票转账记录,加工成本。证明:证明原告损失的财产价格。

证据十:聊天记录,证明:与公估公司现场清点核实记录表相映证,被告请点的核实的受损仓储物数量。

证据十一:发票一组,证明:水淹后新购买机器设备132187.61元,维修机器花费设备维修费114778.76元。

证据十二;新闻报道一组’证明:受损仓储物不具有使用价值,因使用有质量问题的类似原材料导致汽车召回损失特别巨大。

证据十三:录音三份,证明目的:公估公司明确讲是保险公司委托他们,公估报告只能给保险公司,不会给原告。录音中多次提到原告不知道委托公估的事情,显系保险公司与公估公估合谋在原告受损企业困难急于理赔的情况下(乘人之危),在填报理赔材料时套路原告再空白委托书盖章,公估公司多次说到最开始赔百分之二十36万,后来谈给40万,44万,60万,最后算85万。隐匿对原告有力的材料,多处语言证明俨然是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代表保险公向原告施压,威胁原告说如果打官司要出报告47万都出不了,违背公估鉴定的中立客观性,按照保险公司领导意图出具报告,不适任本案公估鉴定事项。

证据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证明目的:有国家标准被告与公估公司不采纳,而采用学说为理赔标准,显系违法,公估报告不应该被采纳。

综上,本来保险公司只赔偿四十五万,经过开庭审理,保险公司认识到败诉的可能,本案经过调节赔偿九十五万,为客户多争取五十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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