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龙,男,196X年X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霍邱县XX镇XX村北庄组,身份证号:342423196X0X097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宏,男,197X年1X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六安市叶集实验区X街,身份证号:342423197X1X70694.
原审第三人:阿磊,男,198X年X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叶集实验区XX村,身份证号:342423198X0X030616.
原审第三人:阿鹏,男,198X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叶集实验区X街,身份证号:34242319XX11270694.
上诉人不服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XX6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并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该商铺系第三人阿鹏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偿还阿鹏个人之债。
(2014)霍民一初字第02XX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与两第三人的债务关系,判决的是阿鹏承担连带清偿。阿鹏之妻阿清并不对上诉人与两第三人的债务关系承担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已经查明该商铺系阿鹏与阿清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审判决将阿鹏与阿清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阿鹏个人之债,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
二 上诉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
该商铺位于六安市区新都会天街,为便于经营管理该处所有商铺统一委托新鸿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阿鹏与阿清已经将该商铺交付上诉人,并且新鸿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实际将该商铺的收益较付给上诉人,这足以证明上诉人对该房屋构成占有。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像上诉人这种将该商铺委托公司经营并收租金的行为,比比皆是。仅仅因为上诉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该商铺,就认定为没有占有,显然违背生活经验原则。
三 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上诉人与阿鹏及阿清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银行还款由上诉人偿还,按照阿鹏及阿清原房屋合同的还款日期到2019年10月20日止。因此在此期间由上诉人续按揭,上诉人只是一普通农民工,没有能力在与阿鹏及阿清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时一次性将剩余按揭款一次还款,只有按照合同按揭还款。如果将一普通农民工没能力一次性购房付款认定为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违背公平原则且强人所难。上诉人没能力在与阿鹏及阿清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时一次性将剩余按揭款一次还款,只有按揭还款导致没有在购买时立即过户符合合同的约定,如因此认定未办理过户登记系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显然违背共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阿龙
2015年12月24日
小结:本案再次提醒,房屋要及时过户,保留证据的重要性。本案当事人一审时回答法庭问题不当,及未抓住焦点问题,导致二。提醒当时遇到专业的法律问题不要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