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庭审,代理人补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时原告否认被告系好意施惠行为无偿搭载原告乘车,但通过原告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可知:鉴于原被告及证人均系亲戚关系,阿芬系受证人阿庆父母的指示无偿带证人阿庆与原告去买衣服准备相亲。这点系原告庭审时主张并认可的,根据原告的主张及证人证言可知:阿芬系无偿为阿庆及其父母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偿为阿庆及其父母提供劳务的帮工致原告损害阿芬不承担责任。
二、原告城镇标准不构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营业执照变更明确的记录原告的营业执照到2013年已经到期。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才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无法证明事发前连续的工作状态。实际上该营业执照系原告为获得补贴而登记并未实际营业所以2013年已经到期后没用继续登记更没用营业。证人阿庆常年在外地打工,怎么能证明在老家的原告工作状态。
综上,恳请驳回对阿芬的诉请。
代理人:张新 159 5564 4715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小结:1、本案中作为被搞得代理律师,经过调查取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营业执照变更明确的记录原告的营业执照到2013年已经到期。从而证明原告的城镇标准的证据不成立,找交通事故中城镇与农村标准的不同,赔偿差距两倍,大不一样。